


制度条款说明版
明星/网红直播合作协议


第01条
合作计划的目的
本合作计划旨在将高价值的直播内容更有效地推向市场,通过引入明星及网红资源,持续提升直播平台的曝光、引流及转化效果。公司将通过统一签约、公司共担费用及清晰的分配规则,建立一套长期、可执行的直播引流机制,以支持团队发展,并托举与扶持符合条件的个人顾问和团队的优势发挥。

第02条
明星/网红对接与签约主体
2.1 明星及网红之对接、评估、谈判及签约,统一由公司作为签约主体执行。
2.2 公司将依据市场匹配度、直播表现及品牌风险,综合评估其合作价值。
2.3 明星 / 网红签约周期分为以下四类:
三(3)个月
六(6)个月
八(8)个月
十二(12)个月


第03条
合作费用与公司支持比例
3.1 经公司审核通过的明星 / 网红合作项目,公司将承担合作费用的 50%。
3.2 剩余 50% 费用 由申请合作的团队/顾问自行承担。
3.3 本条款所述费用支持,仅适用于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申请条件的团队/顾问。
第04条
团队申请合作的基本条件
*未达成上述条件者,公司有权选择考量其合作申请。

已完成 "一条"
「英雄之旅线」
或
已完成"两条"
「英雄之旅线」
团队在申请明星 / 网红合作前,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第05条
合作分配模式 (二选一)
第一种:承包制 (合作期间的引流权及团队分配权买断)
5.1 适用条件
-
合作周期须为六(6)个月或以上;
-
顾问须符合公司规定的专业能力与资格要求;
-
顾问可向公司申请由公司承担该明星 / 网红合作费用的百分之五十(50%),其余百分之五十(50%)由该顾问自行承担;是否批准,须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。
5.2 权益与价值说明
在合作期内,适用承包制的顾问,享有以下权益:
引流承接权
该明星 / 网红在合作期内通过直播所产生的引流,由该顾问享有承接权。
1
团队排位归属
该明星 / 网红在合作期内,直接排位于该顾问所属团队。
2
3
引荐人员归属
在合作期间及合作期满后,该明星 / 网红通过任何形式所引荐的人员,统一归属该顾问所属团队。
排位自主权
在合作期内,适用承包制的顾问,就该明星 / 网红直播引流,享有自主排位权及团队归属决定权。
4
第二种:共享制 (团队共用)
5.3 适用方式
-
同一团队内多名顾问共同分担明星 / 网红合作费用;
-
公司仍承担整体费用的 50%,剩余 50% 由参与顾问平摊。
5.4 举例说明
若 A、B、C、D 四位顾问共同参与八(8)个月合作:
-
每位顾问对应两(2)个月直播权益;
-
当场直播由哪位顾问承包:该场直播产生的直推提成,归该顾问所有。
5.5 排位规则
-
因合作权益为平分性质,明星 / 网红 不由任何单一顾问决定排位;
-
所引流人员,统一排入主要团队体系,以确保团队公平。
第06条
公司对碰 (NM) 抽取机制
6.1 凡明星 / 网红合作中,公司承担 50% 费用者:
-
公司将于团队对碰 NM 中抽取 10%。
-
该抽取视为公司在资源引入、签约管理、平台支持及品牌风险承担中的合理回报。



第07条
团队自行对接明星/网红
情况一:
团队全额自费
7.1 若团队自行对接明星 / 网红,且自行承担 100% 合作费用:
-
排位及引流归属,由团队自行决定;
-
团队将享有承包制(合作期间的引流权及团队分配权买断)权益;
-
公司不参与费用分担,亦不抽取 NM;
-
无论合作主体为团队、顾问或明星 / 网红,均需满足公司审核标准。
情况二:
团队自行对接并申请公司出资
7.2 若团队自行对接明星 / 网红,并申请公司承担 50% 费用:
-
须符合本协议第三、第四、第五条和第六条之所有条件;

第08条
最终说明条款
8.1 本制度以“共担成本、明确权益、公平分配”为原则。
8.2 公司保留对本协议条款的最终解释权。
8.3 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以补充协议约定。
